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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管理制度

 

中山市《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

第二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按照“谁登记、谁发放”的原则发放。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授权中山市酒类行业协会负责在中山市登记的酒类经营者的《随附单》发放。

二、使用范围

第三条 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酒类批发经营者(含批零兼营)(以下简称酒品供应商)在销售时,必须开具《随附单》。

第四条 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夜总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服务业者等,以下简称酒品采购商)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随附单》。

第五条 酒品供应商、酒品采购商在运输、存储、调拨酒类商品时要做到一货(批次)一单,单货相符,单随货走,有单必有货,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存储在本企业的酒类商品除外。

三、申领办法

第六条 酒品供应商在申领《随附单》前,必须先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按申领程序《酒类流通随附单》提交资料。受理申请后,无特殊原因,即时获得《随附单》。

(一)首次申领需提交资料:

1、填表:《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企业)、每月和全年需求量测算表;

2、单位材料:《食品流通许可证》(含酒类批发)正本A4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

3、酒品材料: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代理销售合同、品牌代理或经销授权书,进口酒类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二)二次申领需提交资料:

1、《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

2、已全册使用并提交已汇总统计后的《随附单》存根;

3、上月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申领程序:

1、到酒协领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申请表》,测算每月和全年用量,准备相关资料;

2、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申请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3、受理申请,对相关证件和申请报告审核无误和测算合理后,首次申领按照测算的每月需求总量30%-100%的标准,再次申领按照“存根上缴多少,发放多少”的原则向分管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和审批;

4、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5、经核准的相关资料由发放管理部门和申领单位存档备查;

6、原则上实行按月换购《随附单》,如遇特殊情况可随到随发,换购《随附单》时需要在《〈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上进行登记。手续齐全,申领当天,即可办理随附单的领用。

四、随附单管理

第八条 《随附单》发放时,监督酒品供应商在随货同行联收货单位位置加盖公章或者销售专用章;对已发放的《随附单》要及时录入登记,做到办理一家登记一家。酒类经营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附单》的领用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酒品供应商必须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领购簿》,每户一份,统一由酒协建档、保存。

第十条 《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酒品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要求不能缺项、字迹清晰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属进口酒类应填写灌装日期。

酒品采购商必须如实核对《随附单》与销售商的有关证件、所购酒类商品,做到单证相符、单货相符。《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酒品供应商、酒品采购商必须对所供应和采购的酒类商品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十二条 《随附单》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遗失或损毁的单据起止号等报告发放《随附单》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并上报市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收到有关遗失或损毁报告后应及时督促遗失或损毁《随附单》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对《随附单》遗失或损毁情况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遗失或损毁单位承担。

《随附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应及时交回发放单位。

第十三条 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的酒类商品供应商、采购商,一经查实,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酒类流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随附单》管理人员负责《随附单》的申报领取、管理工作,应

做到不断档、不浪费。《随附单》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随附单》发放条件的正常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敲诈、接受领取《随附单》者的吃请、礼品等,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中山市酒类行业协会

2014年4月1日

 

 

 

《酒类流通随附单》表格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