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酒类商品是一种特殊饮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历来对酒类商品的管理十分严格。我市对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酒类生产企业要办理《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企业要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单位具备《酒类零售许可证》,要做到持证生产、经营。
酒类零售
酒类零售是指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申请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申办程序:携带经营场所证明和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酒类批发
酒类批发是指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
申请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100m2以上)和仓储设施(面积300m2以上),持有房屋产权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并符合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或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有不少于3名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初步达到经营设备现代化、办公设备网络化等;符合省商务部门制定的酒类网点发展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程序:酒类经营企业应向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在河北酒类网(www.he9.cn)上或向市酒监局提出申请,由省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局发放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办酒类批发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处罚标准
酒类经营者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行为的,各级酒类监管部门将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并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