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适用于中山市内具备申请条件的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不包括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2)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3)申请人在1年内无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情形;
(4)申请人在3年内无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中部分类别的许可委托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区办事处)实施。具体实施单位的名称见“十、受理地点”。
实施单位权限如下:
(1)不从事酒精饮料批发(含批发兼零售),且主体类型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足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由所在地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实施;
(2)从事酒精饮料批发(含批发兼零售)或主体类型为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
四、审批条件
1、本行政许可审批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本办事指南“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
(3)需进行现场核查的,核查结果为符合现场核查要求。
2、本行政许可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网上申请及纸质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网址为:http://zsbs.zs.gov.cn/,纸质申请材料按不同类别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提交,提交地址见“十、受理地点”。网上申请信息与纸质申请材料应一致。
2、纸质申请材料的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平面布局图可例外),有涂改的,在涂改处签字并按手印。
(2)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所有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自然人)或盖公章(申请人为单位);如未取得公章,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则由负责人或个体户的经营者(业主)签名。
(4)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办理,无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办理,个体户由经营者(业主)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业主)确实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供委托方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或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办分支机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需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不可同一人,个体户除外);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图纸应标明尺寸、面积及比例图标);
(6)食品经营的操作流程;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食品类别申报表;
(9)凡提交申报材料时,不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本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供委托方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或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申办分支机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关表格或文件
2.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doc填写式样
5.授权委托书.doc填写式样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仅供参考)
8.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包含的内容.doc(仅供参考)
六、办理时限
1、法定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送达时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3、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七、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2、申请
(1)有关要求
申请人应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上提交申请,并按不同类别分别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本标准“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提交方式
1 网上提交:网址:http://zsbs.zs.gov.cn
2 窗口提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受理窗口地址见“十、受理地点”。
(3)提交时间
1 网上提交时间:时间不限制。
2 窗口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3、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其中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决定书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律救济渠道。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进程。
电话查询:按不同类别分别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受理窗口进行查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受理窗口地址、联系电话见“十、受理地点”。
网络查询:可使用原提交申请所用的帐号及密码登录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http://zsbs.zs.gov.cn),即可查看所提交申请的办理状态;或是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zs.gdda.gov.cn/ )“安全信息公开”栏目查看许可信息。
5、获取办理结果
本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其办理结果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或按申请人申请的期限,不超过3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按新办程序重新办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予以许可的,其办理结果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法律救济
1、投诉
(1)投诉的渠道:
1网上投诉。投诉网址:http://zs.gdda.gov.cn,点击“局长信箱”提交投诉信息。
2电话投诉。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投诉电话:0760-88816008。
3窗口投诉或信函投诉。地址为各实施机关窗口(详见“十、受理地点”),或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梅基街27号,邮编:528400)。
(2)投诉的回复: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回复形式依申请人所留有效联系方式确定。
(3) 同级、上一级监察机关和相关投诉受理机构的投诉电话及地址:
中山市纪委监察局投诉电话:12388,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委大楼524室市纪委信访室,邮编528403。
十、受理地点
1、从事酒精饮料批发(含批发兼零售)或主体类型为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单位: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梅基街27号 联系电话:0760-88921000
2、不从事酒精饮料批发(含批发兼零售),且主体类型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足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由所在地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实施,联系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