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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发生变化;扩项、迁址、工艺和厂房场所生产条件调整;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范围内申请新增食品品种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生产场所迁址或是生产场所周围环境、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五、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http://113.106.13.198/)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并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含正、副本、副页);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相关名称变化后2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含正、副本、副页);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代表办理生产许可申请时需提供);

5.单位名称或住所变更的,需提交注册登记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

6..生产地址名称表述变更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地址未变更的证明。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存在生产场所迁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变化、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生产设备设施变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1份;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及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副页)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

5.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生产加工场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非住宅),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者厂房用途,或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无房产产权证明或备案的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的,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6.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1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无相关资产证明的需附企业承诺书”(说明原因并承诺相关设备的产权为企业所有,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设立企业不能用承诺书来代替相应的购置证明);(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

7.食品检验设备清单,(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检验设备购置资产证明复印件(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检验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无相关资产证明的需附企业承诺书”(说明原因并承诺相关设备的产权为企业所有,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设立企业不能用承诺书来代替相应的购置证明);(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

8.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关键控制点及相关参数。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

9.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

10.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是企业领导层)、食品检验人员的任命书;

11.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12.食品检验人员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

1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检验人员一年以上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14.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一式1份(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15.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业政策证明、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近三年水质评估鉴定报告以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7.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

18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扩项(获证企业需要在同一产品类别中增加申请项目)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1份;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及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副页)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

5.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生产加工场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非住宅),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者厂房用途,或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无房产产权证明或备案的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的,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6.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1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无相关资产证明的需附企业承诺书”(说明原因并承诺相关设备的产权为企业所有,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设立企业不能用承诺书来代替相应的购置证明);(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

7.食品检验设备清单,(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检验设备购置资产证明复印件(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检验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无相关资产证明的需附企业承诺书”(说明原因并承诺相关设备的产权为企业所有,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设立企业不能用承诺书来代替相应的购置证明);(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

8.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关键控制点及相关参数。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

9.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

10.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是企业领导层)、食品检验人员的任命书;

11.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12.食品检验人员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

1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检验人员一年以上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14.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一式1份(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15.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业政策证明、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近三年水质评估鉴定报告以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7.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

18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范围内申请新增食品品种,且该食品品种执行新的产品标准,同时企业不存在生产场所迁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的,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品种检验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含正、副本、副页);

4.食品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关键控制点及相关参数。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8.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七、申请表格及有关文件下载: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doc

2.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填写式样).doc

3.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doc

4.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式样).doc

5.食品生产许可授权委托书.doc

6.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品种检验申请书(空白).doc

7.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品种检验申请书(填写式样).doc

八、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楚,有涂改的,在涂改处签字或按手印。统一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

2.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所有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自然人)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如未取得公章,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则由负责人签名。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审批时限:企业名称、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发生变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扩项、迁址、工艺和厂房场所生产条件调整,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范围内申请新增食品品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许可决定及证书。

3.以上时限不包括产品检验、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按原有效期不变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一)现场核查审查费申请企业名称或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行政机关不收取费用。)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586号)。

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

(二)产品检测费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需年审或年检。

十四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单位名称: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梅基街27    电话:0760-8892100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