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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五、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http://113.106.13.198/)注册、登录后在网上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并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及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副页)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

5.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生产加工场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包括: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非住宅),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者厂房用途,或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③无房产产权证明或备案的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的,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6.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1份(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

7.食品检验设备清单,(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检验设备购置资产证明复印件(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检验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

8.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关键控制点及相关参数。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和设备布局图;

9.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

10.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必须是企业领导层)、食品检验人员的任命书;

11.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12.食品检验人员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

1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检验人员一年以上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14.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一式1份(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15.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业政策证明、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近三年水质评估鉴定报告以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7.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

18.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1份;

19.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申请表格及有关文件下载: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doc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3.食品生产许可授权委托书.doc

4.授权委托书填写式样

八、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楚,有涂改的,在涂改处签字或按手印。统一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

2.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所有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自然人)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许可决定及证书。

3.以上时限不包括产品检验、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一)现场核查审查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2586号)。

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

(二)产品检测费

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费用。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需年审或年检。

十四、其他事项:

1.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十五、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单位名称: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梅基街27    电话:0760-8892100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