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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发)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生产许可证遗失或因毁损而无法辨认。

五、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http://113.106.13.198/)注册、登录后在网上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补发申请,并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2份;

2、在《中国质量报》或省级主要报刊上(注:《南方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遗失声明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七、申请表格及有关文件下载:

1.食品生产许可补领申请书.doc

2.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3.食品生产许可授权委托书.doc

4.授权委托书填写式样

八、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楚,有涂改的,在涂改处签字或按手印。统一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

2.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所有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自然人)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许可决定及证书。

3.以上时限不包括现场核查、检验、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按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不收费。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需年审或年检。

十四、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单位名称: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梅基街27    电话:0760-88921000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