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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许可证核发

 

一、许可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六)《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七)广东省食品药监局《关于做好市、县机构改革到位后食品流通许可发放工作的通知》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复印件;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提交);

(八)食品类别申报表;

(九)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

(二)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用A4纸打印,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七、行政许可时限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为落实配合商事登记改革,原则上各分局(监督站)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八、职责分工

市局食品市场监管科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系统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各镇街(园区)分局(监督站)以市局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咨询机构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0760-88921000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梅基街27号

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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