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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酒类流通随附单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酒管办,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委于4月26日至29日组织4个检查组分别对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揭阳、云浮等15个市开展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地酒类流通企业总体情况、随附单使用率(各市情况见附件),推进随附单使用的主要做法及成效,推行随附单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设想等。先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推进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主要做法

目前,各市能够贯彻《办法》的精神,重视推行酒类随附单的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施随附单管理,合理使用随附单,较好地取得了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全过程的效果。

(一)宣传随附单制度。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海报、报刊等向酒类经营企业及消费者广泛宣传酒类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随附单使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揭阳市酒类管理部门把国家和省有关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编印成酒类管理宣传资料,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年检换证等方式派发给酒类从业人员学习和指导。

(二)组织酒类从业人员培训。通过培训,增强酒类从业人员使用随附单的意识,学习如何规范使用随附单,建立完整的台帐制度。如汕头市酒类管理部门共2006年开始连续三年与省酒类行业协会联合组织开展全市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工业人员培训班,近1000人参加培训,学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随附单制度等知识,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对酒类市场进行检查。组织开展对酒类生产销售、批发环节以及零售环节的专项检查,结合日常执法检查时检查企业随附单的使用情况,加强市场监管,对没有使用随附单的企业进行批评、警告和处理。如江门市酒类管理部门多次对该市酒类企业进行随附单检查,共查处无随附单销售酒类案件22起,并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存在问题

(一)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观念淡薄。部分酒,部分经营企业对《办法》不了解,认识不够深刻,甚至不知道向购货方索要随附单,酒类随附单使用没有普及,产品溯源制度难以落实。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不能正确使用,随附单填写不够完整规范,特别是价格、批号、运输车辆商经常出现空白;个别经营者用别的凭证代替随附单,不能与企业台帐一致;部分从省外流入我省的酒类商品没有随附单等。

(二)企业积极性不高。本次检查中发现,大型商超、大型批发企业、名酒专卖连锁店落实随附单使用制度较好、但规模较小的批发企业及零售环节的执行情况较差,主动出具、索要随附单的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反映,由于生产企业不一定填制随附单与货同行,增加了批发企业的填制难度和操作成本;批发企业在填写洋酒和国产高档酒的随附单时必须拆开产品的外包装,而零售企业往往不愿购进此类经过拆封的商品。这些情况都影响了企业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积极性。

(三)随附单的使用管理重视不够。由于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专门的酒类管理队伍,对推进酒类随附单的使用工作不够落实,有些县、区甚至出现挂空挡、无人管的情况。

三.  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随附单在酒类流通中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是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各级酒类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随附单制度落实到实处,力争随附单使用率达到96%以上。

(二)加强管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在随附单使用强狂检查常规化、制度化。依法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营酒类商品全过程(从酒类商品出厂到销售终端)中,执行随附单情况进行检查。要努力做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重点检查酒类生产企业销售公司、主要批发商等流通批发环节和大型商超、餐饮及名酒专卖店等终端零售环节。对不使用随附单或不正确使用随附单的,必须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 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酒类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采取专人专职负责随附单管理,地方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加强专业培训,建章立制,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爱岗敬业的执法人员,真正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

(四) 进一步加强随附单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要让酒类经营者知道:通过随附单,从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建立起完整的溯源体系,不仅可以有效保护生产企业的自身利益,还能加强酒类商品在流通环节上的有效管理,使整个酒类行业得到良性、有序、健康的发展。不定期举办随附单相关知识培训和酒类经营者座谈会。凡申请领取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必须要进行随附单相关内容知识的培训。

(五) 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的调研工作。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当地酒类市场产销各环节的具体问题,创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同时要与省、兄弟市(县区)酒类管理部门保持交流,相互学习借鉴较好的工作方法。

附件:各市2010年第一季度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

                                    二0一0年六月二日